壹、選拔資格:當選創業楷模10年以上者。
貳、推薦標準
- 善盡企業社會責任,有具體績效者。
- 刻苦奮鬥,克服事業低潮或轉型成功,卓然有成者。
- 事業體已上市、上櫃或經營卓越者。
- 有具體傑出經營管理事蹟,足資表揚者。
參、推薦方式
應透過以下方式推薦參選,推薦表格如下
編號 | 姓名 | 屆別 | 公司 | 創立日期 | 上市 | 企業簡介 | 近三年經營績效 |
01 | |||||||
02 |
肆、評選方式
- 參選人若跨多種事業時,應擇一主要事業體參選,並應將關係企業資料簡要列舉,以便提供評審委員評分參考。
- 評審委員會由總會長、總會楷模聯誼會會長以及北中南三區楷模聯誼會會長等5人共同籌組,上列人員若因故無法出席者,得指派副(總)會長代理之。
- 卓越成就獎遴選會議訂於每年創業楷模得獎人說明會後辦理。
- 評審委員會應就被推薦人資料逐一進行綜合評核,並經全體評審委員確認被推薦人資格。
- 由評審委員會委員進行投票表決,統計後超過出席委員投票2/3者當選,未達標準者再逐一討論。
- 評審委員應於進行第二次投票前充分闡述意見,討論後進行投票,經2/3以上評審委員同意後,選出本屆創業楷模卓越成就獎得獎人。如有被推薦人同票時,需由全體評審委員就得票數相同之推薦人進行第三次投票表決;得票數如仍相同時,則由總會長裁定之。
- 選拔過程須務求嚴謹,如無被推薦人達上述第4、5項評選標準時,評審委員會可視實際狀況,決議以從缺辦理。
- 評審委員會委員如具備推薦人身分時,應於投票時迴避。
陸、當選人將於當年度創業楷模頒獎典禮時隆重表揚。
柒、本辦法經2012創業楷模選拔籌備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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