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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創誌
「大同寶寶」哭了! 論商標權的保護目的  ....2017-07-25
大同公司本年度股東會進行董事改選,爆發爭奪戰,市場派以「大同小股民」身分,於2017年4月17日刊登半版廣告版面,希望爭取更多散戶小股東支持。

署名「大同公司小股民」的人士,以「大同寶寶哭了」為題刊登廣告,對於大同公司的經營績效提出批評,表示讓大家失望,「大同寶寶」是屬於大家的,卻成為他人的獲利工具。

對此,大同公司4月20日發出聲明,表示「大同寶寶」的「商標權」屬於大同公司,未經准許違法使用者,將依法究辦絕不寬貸。

使用「大同寶寶」作為訴求並刊登廣告,是否侵害商標權?

商標權的保護目的

商標權的保護目的,是用以區別、辨識商品或服務的特定來源,以避免混淆誤認,維護消費者與商標權人的權益,防止不公平競爭。換句話說,商標權是用來防止仿冒、避免消費者產生混淆,維護消費者跟廠商的權益。故商標法規定:

一、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為侵害商標權(商標法第68條)。

二、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視為侵害商標權(商標法第70條第1款)。

三、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視為侵害商標權(商標法第70條第2款)。

簡言之,商標權的保護目的,係在排除他人於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或服務類別,使用與該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如果商標權人之商標是著名商標,除他人不得使用與該著名商標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外(不限相同或近似之商品、服務類別),更可以排除他人以該著名商標作為公司、商號、團體、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

在「非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屬於商標的合理使用,不構成「侵害商標權」。

商標權的合理使用

承上所述,如「大同寶寶」確係於由大同公司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則「大同寶寶」的商標權屬於大同公司所有。

署名「大同公司小股民」的人士,使用「大同寶寶」刊登廣告,觀其內容,係對於大同公司之經營成果表示意見,似乎並不是作為商標使用,比較接近訴求、意見表達。商標法亦有規定,於「非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屬於商標的合理使用,不構成「侵害商標權」。

非作為商標使用

商標法第36條規定,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

「非作為商標使用」之情形,如汽車維修廠常見將各汽車廠牌之商標標示於招牌上,一次顯示出Volkswagen、Benz、BMW、Audi...等各大國際汽車廠牌之商標,其使用車廠商標之目的,係在說明維修廠可提供各種廠牌車輛之維修服務,具備有維修各廠牌汽車之技術,係服務內容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此即為「非作為商標使用」之合理使用情形。

市場派小股東使用「大同寶寶」圖案刊登廣告,其目的、訴求如果是基於股東身分,對大同公司經營團隊之經營績效、成果表示意見,而不會讓人誤會係代表大同公司、或係大同公司之經銷商、代理商,如此較易被認定為使用「大同寶寶」不是作為商標使用,而係意見之表達,於「非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則不構成商標權的侵害。

結論

良好的公司治理,係重視股東及利害關係人的權益,公平對待各股東,鼓勵股東參與股東會,給予股東適當、充分表達意見之方式及機會。是以,股東權益的保障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重要概念,健全的公司治理,是良好營運績效的基石。

商標權的保護目的,是在於保護消費者的權益,避免混淆誤認,維護消費者跟商標權人的權益,防止不公平競爭。如為使用商標的目的,係單純的意見表達,則較易被認為係言論自由的範疇,於「非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商標法規定不構成商標權的侵害。

大同寶寶哭了,但良好的公司治理,是全部股東的期望。

(以上為作者之見解,不代表法院或其他主管機關之意見)

..青創會訊106第三季刊載(/群豐法律事務所 謝伊婷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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