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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創新創業總會
青創誌
簡析「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租稅優惠措施(下) -談「研發投抵」、「增僱員工/薪資加成減除」之適用  ....2017-01-09

立法院於103年5月20日針對「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修正通過第35條,針對中小企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抵減額度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以期藉由此租稅優惠措施促進中小企業投入技術研發達到產業升級之成效。

 一、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公司,可適用研發投資抵減租稅優惠

 「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合於下列基準之事業:一、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200人者;二、除前款規定外之其他行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100人者。」

 又,參照「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及「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4條規定,申請適用研究發展投資抵減之之主體以「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之「公司」為限,並不包含「獨資」或「合夥」等商業組織,且最近3年不得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等法律情節重大之情事。

二、抵減要件及適用條件

(一)應具備「一定創新程度」

依據「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規定,所謂「研究發展」是指:「中小企業自行以科學方法或技術手段從事具備一定創新程度之產品、技術、勞務、服務流程或創作之創新活動。」。所謂「一定創新程度」,不包含為改進現有產品或服務之生產程序、服務流程或系統及現有原料、材料或零組件所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

那「一定創新程度」如何認定呢?過去「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對於公司研發活動「高度創新」之認定,實務上向來是以具備「前瞻性」、「風險性」與「開創性」,對國家經濟發展及促進產業升級有直接助益,作為認定標準。(詳參最高行政法院94年判字第1514號判決意旨);惟因上開要件之標準過於嚴苛,如作為「一定創新程度」之基準,將使得中小企業在實務上幾乎無法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租稅優惠措施。是以,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另行作出函釋:「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所規定「一定創新程度」之審查不再援用「前瞻性」、「風險性」與「開創性」,而交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所轄產業發展之需求予以彈性訂定判斷指標,此對於中小企業而言,日後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將更具有彈性。

(二)研發投資抵減方案擇一適用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於103年6月4日公布修正後,中小企業研發支出,得享受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優惠,抵減方式有二:1.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2.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3年內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但不論採何種抵減方式,投資抵減稅額每年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30%為限。上開規定,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於104年12月30日亦為相同之修正。但需注意,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3規定:「產業創新條例中如有與本條例相同性質之租稅優惠,中小企業僅得擇一適用。」準此,日後中小企業得自「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及「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規定,擇一適用,且一經擇定,即不得變更。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產業創新條例  投資抵減租稅優惠之比較

租稅優惠

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適用主體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之公司

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創新標準

一定創新程度

●不再援用「前瞻性」、「風險性」與「開創性」,而交由各機關專業判斷。(經濟部中小企業處104年5月12日發布中企策字第10400123320號函釋)

 

●審核機關

製造業:經濟部工業局

服務業:經濟部商業司

文創業:文化部

具有「高度創新」

具備「前瞻性」、「風險性」與「開創性」,對國家經濟發展及促進產業升級有直接助益。

製表日期:中華民國105年03月23日

(三)申請程序

企業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2月1日至5月31日),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企業之研究發展是否具備「一定創新程度」,之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審查結果送交國稅局;同時,企業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由國稅局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參照本辦法第12、13條。)

此外,研究發展之支出如屬於本辦法第5條第1項第3款專用技術、第4款及6條第1項第2款、第4項規定之支出,企業尚須於上開申請認定時,一併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專案認定申請,經核准者,自費用發生年度、首次攤折或分攤支出之年度起適用。(參照本辦法第7條、第12條第3項。)

三、申請檢附文件

依據本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申請檢附之文件有:

(一)中小企業組織系統圖及研究人員名冊。

(二)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完整進、領料記錄。

(三)購置或使用專利權、專用技術、著作權、資料庫、軟體程式、系統之契約或證明文件。

(四)研究計畫、紀錄或報告。

(五)其他有關文件。

增僱員工/薪資加成減除租稅優惠措施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規定,當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時,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的中小企業,達一定投資額、增僱一定人數員工,且提高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時,得享一定之租稅優惠,施行期間自103年5月20日起10年。近日立法院又於105年1月6日修正通過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2~5項增僱24歲以下員工、基層員工加薪之租稅優惠措施,施行期間自105年1月1日施行至113年5月19日止。

一、申請要件:

()「增聘本國籍員工」之租稅優惠措施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1、2項規定:「因應國際經濟情勢變化,促進國內中小企業投資意願及提升國內就業率,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之中小企業達一定投資額,增僱一定人數之員工且提高該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時,得就其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130%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前項員工年齡在24歲以下者,得就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支付薪資金額之150%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基層員工加薪」之租稅優惠措施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3項規定:「中小企業於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調高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時,得就每年非因法定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金額之130%限度內,自其增加薪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因增僱員工所致增加之薪資給付金額已適用前二項規定者,不得重複計入。」

二、適用主體

依據「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第2條之規定:「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之事業。但不包括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56條第1項免課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小規模營利事業。」換言之,每月營業額新臺幣20萬元以下之小規模營利事業不適用「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之相關租稅優惠措施,此乃因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1項所定獎勵優惠之適用主體需屬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課稅對象,是以自應排除免課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另外,「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6條所規定之「視同中小企業」者,是否適用本條之租稅優惠規定?簡言之,中小企業設若經輔導擴充、合併後,規模超過「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所規定之「中小企業」基準時,是否適用此租稅優惠措施?經濟部為避免適用上之疑義,就此作出函釋:「因增資、增僱行為致不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 條規定者,仍視同中小企業,得依本辦法申請租稅優惠。」明定適用之。(經企字第10404602510號)另,104年6月24日甫制定公布之「有限合夥法」甫通過所謂「有限合夥登記」亦屬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所稱之「商業登記」組織(經企字第10504600440號),併予敘明。

三、申請要件:

(一)「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之前提要件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增僱員工/薪資加成減除」租稅優惠措施之啟動,係以「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為前提。所謂「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係指行政院主計總處按月發布之失業率連續6個月高於一定數值,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公告者。

目前,經濟部已於105年4月19日公告「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第二次優惠適用期間,自105年5月20日至107年5月19日止。而「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首次優惠適用期間自105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止,中小企業若符合相關要件,得申請相關優惠措施,以符促進就業率及財政平衡之政策目標。

(二)積極要件

為避免企業實質上未增聘員工,卻利用組織型態轉換之方式,享租稅優惠,故「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第4條亦明定,申請優惠之中小企業,應「不包括原企業合併、分割、轉讓、或解散而未實質增僱員工者」,且「新投資創立之實收資本額或增資擴展之增加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50萬元,企業淨值應為正值」。而增聘員工之人數,應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生效日起,增僱二人以上本國籍員工」,「當年度本國籍員工勞工保險平均月投保人數較前一會計年度本國籍員工勞工保險平均月投保人數增加二人以上;如於會計年度中增僱未滿一年者,該會計年度增僱後之經常僱用員工數較增僱前之經常僱用員工數增加二人以上」等相關規定,以避免企業利用解雇員工後,再新聘員工,違背提升就業率之立法目的。

(三)消極要件

依據「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第5條規定,違反該條之7項情事之1者,不得申請優惠,並要求申請之中小企業應出具切結書,切結保證包括:1.提供之增僱工作機會地點位於中華民國境內;2.提供之增僱工作機會,不得為部分工時或定期契約之性質;3.申請之中小企業非屬於經營舞廳、人力派遣服務業等。

中小企業過去在臺灣經濟發展中扮演重要角色,創造了所謂「經濟奇蹟」,近年來由於景氣持續低迷及長期失業率攀升,政府乃增修為期10年的租稅優惠措施,一來使產業能藉由「研發支出投抵」及「智財權入股緩課」等租稅優惠政策,促進產業技術升級,另一方面也以「增僱員工/薪資加成減除」等租稅優惠方案,使中小企業能藉由增聘員工及基層員工加薪等政策,達到降低失業率的效果,以期達到產業升級與刺激經濟景氣的效果。

..青創會訊106年第一季刊載(/誠一國際法律務所 方雍仁律師 整理/邱芷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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