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於107年7月6日立法院完成三讀通過,這是近十七年來最大幅度修法,修正重點有公司得發行無面額股票、創立公司得以技術、財產出資、複數表決權、黃金特別股,公司盈餘分派得按一年、半年或每季分配一次,董事會得由過半董事自行召集,公司股東會得由過半數股份之股東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等等。
一、新修正公司法與現行公司法之重點解析。
二、爭議條文之背景說明。
1. 新創事業負責人
2. 股務人員
3. 從事稅務、會計相關人員、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