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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創誌
董監事酬勞適法性問題  ....2012-04-27

諮詢人為某公司董事,該公司2008與2009年度有部分董監事成員不盡相同,然諮詢人因嗣後有領取董事酬勞,始知該公司在未經由董事會、股東會決議下,即於2009年溯及給付2008年度之董監酬勞,並於2010年度予以支付,諮詢人認為此種處理方式於法不合,向本所詢問此種作法可能衍生的法律責任,以及後續的因應處理方式。

(一)依該公司章程第14及第15條之規定,「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208條規定辦理。」、「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由股東會議定之,不論盈虧得依同業通常水準支給之。」因此關於董監事報酬應經股東會決議始屬適法,且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依公司法第208條之規定,應由常務董事代理之。本案經面談後得知公司未經由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即於2009年度溯及給付2008年度之董監酬勞,並於2010年予以支付,就此已有違法。且該公司關於董監酬勞之建議更由非屬執行董事之人代理董事長執行職務。準此,該公司顯已違反前揭章程之規定。而該公司未經由股東會與董事會決議發給2008年度之董監酬勞,該公司負責人更有違反公司法第23條之規定而需負賠償責任,且董事會相關人員若有違法決議或領取不當款項亦有違反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之嫌。

(二) 再查該公司領取不法董監酬勞者,有部分成員既非屬該公司2008年度之董監事,縱經由合法股東會決議程序,但因身分不符,仍無法合法取得2008年度依其身分不同而應領取之董監酬勞。準此,該公司應追回溢發之董監報酬,否則,該公司即有圖利他人之嫌,而有違反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之虞,並需負相關賠償責任。

(三)為免紛爭擴大與無謂之訴訟成本與時間,因此,建議先寄發律師函讓對方了解事情的嚴重性及違法之處,並要求該公司儘速辦理股東會以追認2008年度之董監酬勞,並追回不符2008年度董監事身分所溢發之董監酬勞。後續該公司也依發函之意旨儘速補正程序並追回溢發之金額,因此本案在雙方紛爭最小與經濟成本最低之情形下,圓滿處理爭議。

諮詢服務律師簡介
蔚中傑律師/創建國際法律事務所

蔚中傑律師除刑事、民事、行政、仲裁及不動產訴訟與商務非訟等領域法律事務外,主要專長為:證券交易、期貨、共同基金、財產規劃、稅務、公共工程、BOT、政府採購案、勞資爭議、兩岸法律、公寓大廈、土地開發、公司上市上櫃審核、企業併購、合資、不良債權買賣(NPL)、融資授信、銀行應收帳款等相關訴訟與非訟。

...青創會訊101年第二季刊載 (文/葉育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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