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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創新創業總會
會務公告】總會訊息: 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金融協助措施延長至113年12月31日】
日期: 2023-12-06   張貼者:靜怡   列印  列印  
有關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為因應新冠肺炎疫情所訂相關金融協助措施之施行期間延長至113年12月31日一案,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稱本基金)配合辦理。

一、對於企業有繼續經營意願且繳息正常者,在113年12月31日以前到期需展延之貸款本金,金融機構得依該借款企業之申請,同意予以展延6個月,不受本基金「信用保證案件辦理展延或分期償還保證處理要點」第二點規定之限制。

二、有關配合「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經濟部移送企業債權債務協商案件自律規範」(以下簡稱「企業債協自律規範」)之受理申請期限延長至113年12月31日止,本基金相關信用保證辦理如下:

(一)原移送本基金信用保證且依「企業債協自律規範」由金融機構債權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決議同意續借之案件,授信單位得依原送保條件(額度、成數及保證條件)辦理本基金續借保證,且至遲應於授信核准後二個月內向本基金提出,請於本基金網路作業系統送保案件申請功能項下,「間接保證額度申請書」點選「100債務協商之續借案件」。

(二)原移送本基金信用保證且依「企業債協自律規範」由金融機構債權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決議同意展延或協議清償之案件,授信單位均得於核准後二個月內將保證手續費匯存本基金指定帳戶,並自本基金網路作業系統「移送信用保證通知單」相關欄位點選「100債務協商之展延或分償案件」辦理本金展延或分期償還保證。但如各信用保證要點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三)送保案件因適用「企業債協自律規範」相關規範協商辦理展延、協議清償或續約,如未能於送保授信原清償期屆至之日後二個月內完成相關手續,請於前述期限內將該事實先通知本基金備查。

(四)倘屬已通報本基金逾期列管之案件,請依2021年版「中小企業融資信用保證作業手冊」之「授信逾期(含視為到期)後分期或延期償還之處理」之相關規定辦理(第陸-5頁)。

(五)最大債權銀行於召開首次債權會議前,知悉企業之貸款有移送本 基金保證者,應一併通知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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